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
2015-03-05 10:40:52 | 查看: 2235
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 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 (二次修訂版2011年1月1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8年8月7日
前 言 2007年1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下達起草任務書。2007年3月,中國特檢院組織成立起草組,在上海市召開工作會議,在前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草案。2007年8月,中國特檢院向特種設備局上報了本規則的征求意見稿。2007年9月29日,特種設備局以質檢特函〔2007〕44 號文征求部門、有關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2007年11月,起草組根據征求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并形成送審稿。2007年12月,特種設備局將送審稿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審議,起草組修改后形成了報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 本規則明確規定了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工作的目的、性質、適用范圍、檢驗周期、檢驗條件、儀器設備、檢驗項目、內容和方法以及檢驗結果的判定原則,以指導和規范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工作。 本規則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俞中建 梅水麟 李 鳴 吳峰崎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尚 洪 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 董尚元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葛翔 江蘇省無錫市特種設備檢驗分院 孫小偉 遼寧省安全科學研究院 趙鵬華 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院佛山分院 李 松 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丁家寶 洛陽市特種設備檢驗所 郭鵬偉 翟 讓 河南省新鄉市特種設備檢驗所 宋耀國 北京華電萬方管理體系認證中心 楊清泉 國家起重運輸機械質檢中心 楊春平 安徽叉車集團公司 凌忠社 鄭州鐵路局特檢所 雷慶秋
目 錄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1)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是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和自行檢查(以下簡稱自檢)的基礎上,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依據本規則對納入使用登記的在用起重機械進行的檢驗。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起重機械。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的起重機械,全部實施定期檢驗。 納入《特種設備目錄》沒有實施安裝監督檢驗以及整機形式出廠,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在辦理使用登記前由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依據本規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進行檢驗(即設備投入使用前檢驗,簡稱首檢),合格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實施首檢的起重機械目錄見附件A。 第四條 本規則的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是相關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 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時必須進行。 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個月。 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后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第六條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首檢的項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見附件B)...進行。 第七條 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執行本規則。使用單位對維保和自檢的工作質量負責,檢驗機構對所承擔的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結論的正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制訂包括檢驗程序、檢驗項目(含內容,下 檢驗程序至少包括檢驗前準備、現場檢驗、缺陷處理、檢驗結果匯總、結論判定和出具檢驗報告等。 本規則設定的檢驗項目,如果不能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檢驗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增加檢驗項目。...。增加的檢驗項目應當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第十條 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護保養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對自檢不合格的項目安排維保、修理。自檢、維保、修理應當作出記錄或者取得專業維保、修理單位的證明。自檢記錄和維保、修理證明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進行以下準備工作: (一)準備起重機械上次的檢驗報告、維保和自檢記錄等使用記錄,以及檢驗工作需要的相關資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進行檢驗的零部件、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拆除受檢部位妨礙檢驗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將起重機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縫,嚴重腐蝕部位,以及檢驗人員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凈,露出金屬表面; (四)需要登高進行檢驗(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滿足檢驗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電源,以及必要的檢驗輔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進行檢驗的可轉動部件(包括可動結構),固定牢靠; (七)需要進行載荷試驗的,配備滿足載荷試驗所規定重量和相應型式的試驗載荷; (八)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檢驗要求,沒有影響檢驗的物品、設施,并且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九)需要進行現場射線檢測時,隔離出透照區,設置安全標志; (十)防爆設備現場,具有良好的通風,確保環境空氣中的爆炸性氣體或者可燃性粉塵物質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應規定; (十一)落實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進行首檢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除應當按照第十一條的第(二)至第 (一)產品技術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氣動)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維修說明等; (二)制造許可證或者型式試驗備案許可證明; (三)產品監督檢驗證明(適用于實施監督檢驗的)。 (四)施工單位的安裝許可證、安裝告知書(適用于在使用現場安裝,并且不實施安裝監檢,但是需要安裝許可資質的)。 上述證明資料凡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制造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接到使用單位定期檢驗申請后,應當及時安排至少兩名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對于使用時間超過15年以上、處于嚴重腐蝕環境(如海邊、潮濕地區等)或者強風區域、使用頻率高的大型起重機械,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增加其他檢驗手段,必要時根據大型起重機械實際安全狀況和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五條 現場檢驗時,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當到場配合、協助檢驗工作,負責現場安全監護。 檢驗人員在檢驗現場,應當認真執行使用單位有關動火、用電、高空作業、安全防護、安全監護等規定,配備和穿戴檢驗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確保檢驗工作安全。 檢驗人員到達檢驗現場,應當首先確認使用單位的檢驗準備工作。對于檢驗前準備工作不足,實施檢驗不能得出完整結論、需要在現場等待較長的檢驗準備時間、現場不具備安全檢驗條件、開展檢驗可能危及檢驗人員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經請示檢驗機構同意,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但是必須書面向使用單位說明原因,并且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該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機關。 第十六條 檢驗用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檢測工具,納入計量檢定范圍的,應當依法檢定合格,并且在檢定有效期內。 在易燃、易爆、絕緣等場所檢驗,使用的設備儀器、計量器具和檢測工具應當符合現場環境的要求。 第十七條 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記錄。有具體數據要求的定量項目,記錄實際測量數據;無量值要求的定性項目,用文字描述檢驗結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圖的,另列表或者附圖;對于無損檢測和應力測試,應當在記錄上進行準確定位。檢驗記錄必須具有可追溯性。 注2:檢驗記錄應當按照實際檢驗的起重機械進行編制,如果記錄上的編制項目在實際檢驗中不存在,必須在記錄中填寫為“無此項”。 第十八條 檢驗結果判定原則如下: (一)本規則規定的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綜合判定為合格; (二)本規則規定的檢驗項目有不合格項,...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現場檢驗工作結束,檢驗人員應當當場向使用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見附件C,以下簡稱檢驗意見書,分(1)和(2)兩種】,并且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簽字。 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合格的,...出具檢驗意見書(1);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出具檢驗意見書(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單位整改完成后,應當及時提出復檢申請。復檢的具體項目和方式由檢驗機構根據整改項目及其影響決定。 設備進行改造或者重大維修,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 Q7016)相關要求進行監檢。 第二十條 檢驗機構在檢驗(包括復檢)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出具《起重機械定期(首檢)檢驗報告》(見附件D,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經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 第二十一條 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分為“合格”、“復檢合格”、“不合格”、“復檢不合格”4種。其填寫的條件如下: (一)綜合判定為“合格”的,檢驗結論為“合格”。 (二)綜合判定為“不合格”,但是復檢結果滿足要求的,檢驗結論為“復檢合格”; (三)不滿足本條以上兩項條件,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檢驗報告中有具體數據要求的定量項目,應當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際測量或者經統計、計算處理后的數據;無量值要求的定性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敖Y論”一欄中只填寫“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二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檢驗工作情況。定期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將其檢驗情況書面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該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機關。 第二十四條 定期檢驗或者首檢合格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使用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張貼在規定位置。 第二十五條 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以下檢驗資料匯總存檔,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 (一)檢驗記錄; (二)檢驗報告; (三)檢驗意見書; (四)其他與檢驗工作相關的資料。 首檢資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的15日內書面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意見;對申訴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使用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受理機關對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吊運熔融非金屬物料和熾熱固態金屬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參照本規則對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械定期檢驗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9年4月 1 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號)、2002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施工升降機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 121號)同時作廢。 附件A 實施首檢的起重機械目錄表
注A-1: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下列起重機械實施首檢: (1)固定式,指無運行機構,固定使用的; (2)單軌小車式,指主梁固定,具有運行機構,以單軌下翼緣作為運行軌道的; (3)雙梁小車式,指主梁固定,由一臺固定式電動葫蘆和一雙軌型電動小車架組成,該葫蘆小車沿雙梁橋架上兩條軌道運行的; (4)單主梁角形小車式,指主梁固定,由一臺固定式電動葫蘆和一角形電動小車架組成的,該小車沿安裝在單主梁橋架上兩條軌道運行。
注A-2: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按照門式起重機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并出具首檢報告。
注A-3: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軌道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裝卸橋(特指岸邊抓斗卸船機)不進行安裝監檢,按首檢要求實施;如果不是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仍然進行安裝監檢,并出具監檢證書。是否是整機滾裝形式出廠,應當在產品質量證明書和制造監檢證書中注明。 附件B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項目及其內容、要求和方法 B1 技術文件審查(不適用于首檢) 根據使用單位提供的技術文件,審查上次...檢驗報告,以及使用單位使用記錄(包括日常使用狀況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自檢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是否齊全,并且是否存檔保管。... 注B-1:對日常維護保養記錄、自檢記錄,審查是否按照 《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 (TSG Q5001)的和安裝使用維修說明的要求進行,發現問題是否進行了處理。
B2 作業環境和外觀檢查 檢查起重機械的作業環境和起重機械外觀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機械明顯部位標注的額定起重量標志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清晰,符合規定; (2)起重機械運動部分與建筑物、設施、輸電線的安全距離符合相應標準,總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機,在周圍無高于起重機頂尖的建筑物等設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為飛機起落飛行的危險障礙時,應當設置紅色障礙燈,并且有效,障礙燈的電源不得受起重機停機影響而斷電; (3)防爆起重機上的安全保護裝置、電氣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機防爆級別和溫度組別。 注B-2:以下各個檢驗內容中所指的檢查,對檢查方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律為宏觀檢查。
B3 司機室檢查 對于設置司機室的起重機械,應當檢查司機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司機室配有滅火器和絕緣地板,各操作裝置標志完好、醒目;... (2)司機室的固定連接牢固,無明顯缺陷,在露天工作設置防風、防雨、防曬等防護裝置。
B4 金屬結構檢驗 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構件(如主梁、主支撐腿、主副吊臂、標準節、吊具橫梁等)無明顯塑性變形; (2)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銷軸等連接無松動,無缺件、損壞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縮式)側向單面調整間隙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必要時進行測量。
B5 軌道檢查 檢查起重機械大車、小車軌道是否未出現明顯松動,是否無影響其安全運行的明顯缺陷。 B6 主要零部件檢查 B6.1 總的要求 對各類起重機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鋼絲繩、滑輪、開式齒輪、車輪、卷筒、環鏈等),除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檢查是否磨損、變形、缺損,并且判斷是否達到報廢要求外,對吊具、鋼絲繩、滑輪、導繩器還應當檢查是否滿足本規則B6.2~B6.5的要求。 B6.2 吊具 (1)電磁吸盤、抓斗、吊具橫梁等吊具懸掛牢固可靠(適用于固定使用的); (2)吊鉤應當設置防脫鉤裝置(司索人員無法靠近吊鉤的除外),并且有效。 (3)吊鉤不應當焊補,鑄造起重機鉤口防磨保護鞍座完整。 (4)防爆起重機防爆級別IIC級時,吊鉤應采取能防止吊鉤因撞擊或摩擦而產生危險火花的措施。 B6.3 鋼絲繩 B6.3.1 鋼絲繩配置 (1)起重機械采用的鋼絲繩與滑輪和卷筒匹配符合GB 6067-1985《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 (2)吊運熾熱和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鋼絲繩選用了適用于高溫場合的鋼絲繩,必要時檢查其生產許可證; (3)防爆起重機應當有防止鋼絲繩脫槽的無火花材料制造的裝置。 B6.3.2 鋼絲繩固定 鋼絲繩繩端固定牢固、可靠,壓板固定時的壓板不少于2個(電動葫蘆不少于3個),除固定鋼絲繩的圈數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鋼絲繩作為安全圈(多層卷繞安全圈為3圈);卷筒上的繩端固定裝置有防松或者自緊的性能;用金屬壓制接頭固定時,接頭無裂紋;用楔塊固定時,楔套無裂紋,楔塊無松動;用繩卡固定時,繩卡安裝正確,繩卡數滿足表B-1的要求。 表B-1 繩卡數
注B-3:繩卡壓板應當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繩卡間距不應當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 B6.3.3 用于特殊場合的鋼絲繩的報廢 用于特殊場合的鋼絲繩,使用中產生以下情況時,應當予以報廢: (1)吊運熾熱金屬、熔融金屬或者危險品的起重機械用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達到按照GB/T 5972-2006《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所規定的鋼絲繩斷絲數的一半(包括鋼絲繩表面腐蝕進行的折減); (2)防爆型起重機鋼絲繩有斷絲。 B6.4 滑輪 鑄造起重機不得使用鑄鐵滑輪。 B6.5 導繩器 配備有導繩裝置的卷筒在整個工作范圍內有效排繩,無卡阻現象。
B7 電氣與控制系統檢查 B7.1 電氣設備與控制功能 (1)檢查電氣設備與控制以及升降機(指升降作業平臺,簡易升降機)的操縱機構功能是否有效; (2)檢查防爆型、絕緣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電氣設備及其元器件是否與工作環境的高溫、防爆、絕緣等級相適應,并且有防護措施。 B7.2 電氣線路對地絕緣電阻 按被檢設備的電壓等級確定檢驗方法。額定電壓不大于500V時,斷開電源,人為使起重機械上的接觸器、開關全部處于閉合狀態,使起重機械電氣線路全部導通,將500V兆歐表L端接于電氣線路,E端接于起重機械金屬結構或者接地極上,測量絕緣電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測量的方法。測量時應當將容易擊穿的電子元件短接。 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額定電壓不大于500V時,一般環境中不低于0.8MΩ,潮濕環境中不低于0.4MΩ; (2)絕緣起重機械,對電氣線路對地、吊鉤與滑輪、起升機構與小車架、小車架與大車的絕緣值進行測試,其值均不低于1 MΩ。 B7.3 起重機械接地 B7.3.1 電氣設備接地 (1)檢查用整體金屬結構做接地干線時,金屬結構的連接有非焊接處,是否采用另設接地干線或者跨接線的處理; (2)檢查起重機械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其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是否與金屬結構間有可靠的接地連接。 B7.3.2 金屬結構接地 采用整體金屬結構做接地干線時,整體金屬結構與供電電源保護接地線應當可靠連接。不采用整體金屬結構做接地干線時,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當直接與供電電源保護接地線連接。 檢查接地型式,用接地電阻測量儀測量起重機械接地電阻。測量重復接地電阻時,應當把零線從接地裝置上斷開。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TN接地系統時,零線重復接地每一處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測量時把接地線從重復接地體上斷開); (2)采用TT接地系統時,起重機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電源保護接地線)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Ω或者起重機械金屬結構的接地電阻與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的乘積不大于50V; (3)采用IT接地系統時,起重機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電源保護接地線)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B7.4 總電源回路的短路保護 檢查是否至少設置一級短路保護,自動斷路器或者熔斷器是否完好。 B7.5 ...失壓保護 當起重機械供電電源中斷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動開啟的用電設備,均應當處于斷電狀態,以避免恢復供電后用電設備自動運行。 B7.6 零位保護(機構運行采用按鈕控制的除外) 開始運轉和失壓后恢復供電時,必須先將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該機構或者所有機構的電動機才能啟動。 B7.7 供電電源斷錯相保護 采用通電試驗方法,斷開供電電源任意一根相線或者將任意兩相線換接。檢查有斷錯相保護的起重機械供電電源的斷錯相保護是否有效,總電源接觸器是否接通。 B7.8 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 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橋式起重機的起升機構(以電動葫蘆為起升機構的除外),檢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功能,防止電動機失電而制動器仍然在通電進而導致失速發生。 B7.9 電磁式起重機電磁鐵電源 進行通電試驗,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交流側電源線,從總電源接觸器進線端引接,能夠保證起重機械內部各種原因使總電源接觸器切斷總電源時,起重電磁鐵不斷電; (2)突然失電可能造成事故的場合,起重電磁鐵設置備用電源。 B7.10 按鈕盤的控制電源 (1)檢查便攜式(含地操、遙控)按鈕盤的控制電源是否是安全電壓(電壓不應大于50V,以下同),按鈕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時用電氣儀表測量其電壓; (2)檢查便攜式地操按鈕盤的控制電纜支承繩是否有效。 B7.11 照明安全電壓 (1)檢查起重機械的司機室、通道、電氣室、機房等,其可移動式照明是否是安全電壓,必要時進行測量; (2)檢查是否按規定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 B7.12 信號指示 查驗配置情況并且進行操作試驗,檢查以下裝置是否有效: (1)起重機械總電源開關狀態在司機室內有明顯的信號指示; (2)起重機械(手電門控制除外)有警示音響信號,并且在起重機械工作場地范圍內能夠清楚地聽到。
B8 液壓系統檢查 (1)檢查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是否是剛性連接; (2)檢查液壓回路是否無漏油現象; (3)檢查液壓缸...安全限位裝置、防爆閥(或者截止閥)是否無損壞。
B9 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檢查 B9.1 制動器 B9.1.1 制動器設置 動力驅動的起重機(液壓缸驅動的除外)其起升、變幅、運行、回轉機構都應當裝可靠的制動裝置。 工作制動器與安全制動器的設置還應當符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2008)第六十七條要求。 B9.1.2 制動器使用 檢查制動器的使用情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時進行操作和測量: (1)制動器的零部件無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制動片磨損達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鉚釘時報廢),液壓制動器無漏油現象; (2)制動器打開時制動輪與摩擦片無摩擦現象,制動器閉合時制動輪與摩擦片接觸均勻,無影響制動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適用于制動電機);
(3)制動器調整適宜,(不適用于制動電機); (4)制動器的推動器無漏油現象(不適用于制動電機)。 B9.2 超速保護裝置 對額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橋式起重機主起升機構,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及其他由于調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機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檢查是否有超速保護裝置。 B9.3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進行動作試驗: (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2)吊運熾熱、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設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雙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夠控制不同的斷路裝置; (3) ...吊具可能低于下極限位置時,或者吊運熾熱、熔融金屬的起重機起升高度大于20m時,應當設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B9.4 料斗限位器 檢查料斗帶式輸送機系統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進行動作試驗。 B9.5 運行機構行程限位器 將大、小車分別運行至軌道端部,壓上行程開關,檢查大、小車運行(以下統稱運行)機構行程限位器(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小車運行機構除外),是否能夠停止向運行方向的運行。 B9.6 起重量限制器 額定起重量不隨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械與塔式起重機,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起重量限制器,以環鏈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起重機械可以采用安全離合的方式來達到超載保護功能。按照B9.6.1、B9.6.2要求進行檢查、試驗。 B9.6.1首檢設備 對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載荷離地面100~200mm,逐漸無沖擊繼續加載至1.05倍的額定起重量,檢查是否切斷上升方向動作,但是機構允許下降方向的運動。 對環鏈葫蘆,在單速或者雙速的快速和慢速情況下,提升1.6倍額定起重量的試驗載荷時,安全離合器均應當打滑;提升1.25倍額定起重量的試驗載荷,應當能正常提起載荷、安全離合器不打滑。 B9.6.2在用設備 檢查是否設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B9.7 力矩限制器 檢查是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按照B9.7.1、B9.7.2進行檢查、試驗。 B9.7.1首檢設備 應當進行動作試驗,檢查當起重力矩達到1. 05倍的額定值時,是否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動力源,并且保證機構允許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B9.7.2在用設備 在用設備定期檢驗時,可不進行動作準確度的檢驗,但是應當進行是否動作的功能檢查。 B9.8 抗風防滑裝置(適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械) (1)查閱設計資料,檢查是否按照規定設置夾鉗、錨定裝置或者鐵鞋,檢查...起重機抗風防滑裝置及其抗風防滑裝置的連接部位是否符合規定; (2)進行動作試驗,檢查鉗口夾緊情況、錨定的可靠性以及電氣保護裝置的工作狀況,其頂軌器、楔塊式防爬器、自鎖式防滑動裝置功能是否有效; (3)檢查其零件是否有缺損。 B9.9 防傾翻安全鉤 檢查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防傾翻安全鉤,當小車正常運行時,是否能夠保證安全鉤與主梁的間隙合理,運行無卡阻。 B9.10 緩沖器和止擋裝置 檢查大、小車運行機構的軌道端部緩沖器、端部止擋裝置是否完好,緩沖器與端部止擋裝置或者與另一臺起重機運行機構的緩沖器對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擋裝置是否固定牢固,是否能夠兩邊同時接觸緩沖器,并且進行操作試驗。 B9.11 應急斷電開關 檢查起重機械應急斷電開關是否能夠切斷起重機械動力電源,...應急斷電開關是否不能自動復位,是否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 B9.12 掃軌板或軌道清掃器 對設置掃軌板的起重機械,檢查并且測量軌道在地面或者工作面的起重機械掃軌板下端距軌道踏面間隙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機械一般不大于10mm,其中塔式起重機不大于5mm)。 對設置軌道清掃器的起重機械,檢查軌道清掃器功能設置是否有效。 B9.13 偏斜顯示(限制)裝置 對于大跨度(大于或者等于40m)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檢查是否設置偏斜顯示或者限制裝置。 B9.14 連鎖保護裝置 檢查出入起重機械的門、司機室到橋架上的門打開時,總電源是否能夠接通,如處于運行狀態,當門打開時,總電源是否斷開,所有機構運行是否均停止。 B9.15 風速儀 檢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機是否安裝風速儀,并且是否安裝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 B9.16 水平儀 對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6t的汽車和輪胎起重機,起重量大于50t的履帶起重機,檢查水平儀是否完好。 B9.17 防護罩、隔熱裝置 檢查起重機械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防護罩,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的電氣設備防雨罩等是否齊全,鑄造起重機隔熱裝置是否完好。 B9.18 防后翻裝置 進行以下檢查,并且進行動作試驗: (1)檢查動臂式起重機是否設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開關(液壓變幅除外); (2)檢查鋼絲繩變幅機構是否設置防臂架后傾裝置; B9.19 斷繩(鏈)保護裝置 ...檢查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的小車斷繩保護裝置是否有效。 B9.20 強迫換速裝置 進行以下檢查,并且進行實際試驗和測量: (1)對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的塔式起重機,在小車向外運行時,當起重力矩達到0.8倍的額定值時,檢查是否自動轉換為低速運行; (2)檢查當小車行程限位器開關動作后,是否能夠保證小車停車時其緩沖距離大于200mm。 B9.21 回轉限制裝置 對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起重機,檢查是否安裝回轉限制裝置。... 對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檢查是否安裝安全力矩聯軸器。 B9.22 防脫軌裝置 對塔式起重機,檢查使小車運行時的防脫軌裝置是否有效。 B9.23 電纜卷筒終端限位裝置 手動進行試驗,檢查運行距離大于電纜長度時,電纜卷筒放纜終點開關功能是否有效,在卷筒上是否至少有兩圈電纜。 B9.24 起升速度轉換連鎖保護裝置 對門座起重機,檢查當起升速度在大起重量時限制為低速、起重量(起升速度)在大幅度時限制為較小值(低速)等情況時,起重機械是否能夠自動或者手動轉換,并且有必要的連鎖保護裝置,試驗連鎖裝置功能是否有效。 B9.25 鐵路起重機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檢查下述保護裝置是否有效: (1)支腿回縮鎖定裝置,在回送狀態時,伸腿油缸和支撐油缸設置的機械鎖定裝置; (2)上車順軌回轉角度的限位保護裝置; (3)上車對中裝置,上下車之間回送止擺裝置; (4)液壓油濾清器堵塞報警裝置; (5)下車全方位對準儀; (6)走行掛齒安全裝置。 B9.26 高空作業車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檢查下述保護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并且進行操作試驗: (1)平臺提升安全裝置能有效防止系統出現故障時平臺的自由下降; (2)置于操作者應急位置的應急停止裝置,在誤操作情況下,能夠有效地切斷所有動力系統; (3)輔助下落裝置在主動力失效等事故時,保證作業車實現下降、縮回及其回轉功能; (4)防止傾翻的警笛或者其他報警裝置有效; (5)高空作業車各種動作的終點的限位裝置有效。 B9.27 集裝箱吊具專項保護裝置... 檢查集裝箱吊具伸縮止擋及其限位是否有效。 B9.28 升降機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檢查升降機設置的以下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是否可靠有效,并且進行試驗: (1)防墜安全器; (2)基礎圍欄門機械鎖鉤和電氣安全裝置; (3)吊籠門機械鎖鉤和電氣安全裝置(采用上、下兩套操作室時,操作室之間應當有可靠的通訊聯絡設備,上下信號一致); (4)限位裝置; (5)極限開關; (6)安全鉤(適用于齒輪齒條式升降機); (7)緩沖器; (8)鋼絲繩防松弛裝置; (9)停層防墜落裝置或者停位防墜落裝置; (10)斷繩保護裝置; (11)超載保護裝置; (12)通道口連鎖保護; (13)安全鉗、限速器; (14)貨廂門連鎖保護裝置; (15)層門連鎖保護裝置; (16)檢修門鎖和電氣開關,在進入升降機的門打開時,總電源不能接通,如處于運行狀態,總電源應當斷開,所有機構運行均應當停止; (17)橫梁傾斜報警; (18)水平指示裝置; (19)防傾翻報警裝置; (20)上、下工作裝置的互鎖或者鎖定裝置; (21)輔助應急裝置; (22)船廂頂緊裝置和夾緊裝置、制動裝置; (23)應急出口門的安全開關。 B9.29 機械式停車設備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進行實際操作試驗,檢查下列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1)長、寬、高限制裝置,能夠防止車輛長度、寬度、高度尺寸超限裝置,當超過適停車輛尺寸時,機械不動作或者報警; (2)阻車裝置,在載車板上設置高度為25mm以上的阻車裝置; (3)警示裝置,設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時必要的警示信號(聲或者光); (4)防止超限運行裝置,當到位開關出現故障時,超程限位開關能夠使設備停止運轉; (5)人車誤入檢出裝置,對不設庫門的停車設備能夠按照要求設置,當人或者車進入時,設備立即停止運轉; (6)載車板上汽車位置檢測裝置,當汽車沒有停放到載車板上正確位置時,停車設備不能運行; (7)出入口門、圍欄連鎖安全檢查裝置,當搬運器沒有停放到準確位置時,出入口的門或者圍欄等不能開啟,當門或者圍欄處于開啟狀態時,搬運器不能運行; (8)防重疊自動檢測裝置,設置對車位狀況(有無汽車)進行檢測的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重疊措施; (9)防載車板墜落裝置,載車板運行到停車位后,為防止載車板因故突然落下的防止墜落裝置有效,對于垂直升降類機械式停車設備斷鏈或者斷繩時的防搬運器墜落裝置有效; (10)防夾裝置,能夠防止汽車出入設備時自動門將汽車意外夾壞,自動門上防夾裝置有效; (11)緩沖器,升降機架頂部、底部設置的緩沖器有效承受其沖擊; (12)運轉限制裝置,保證在人員未出設備,設備不得啟動,可進入設備的門關閉后,設備方可運轉; (13)斷(松)繩保護、斷(松)鏈保護,設置的斷繩(鏈)、松繩(鏈)及其繩(鏈)伸長不均檢測裝置有效; (14)應急停止開關,非自動復位的應急停止開關,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切斷動力及其控制電源,但是并不切斷電源插座、照明、通風、消防和報警電路的電源; (15)通風裝置(人車共乘式),在封閉式搬運器內設置; (16)通訊裝置(人車共乘式),在搬運器內設置與外部聯絡的通訊裝置; (17)應急救護裝置(人車共乘式),在停電或者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有應急救援的措施,應急出入口的設置符合JB/T 10546-2006《汽車專用升降機》; (18)安全鉗和限速器,強制驅動式和曳引驅動式升降機(液壓直頂式升降機除外)設置安全鉗和限速器(人車共乘式),速度大于0.63m/s的升降機設置的安全鉗是漸進式安全鉗,當升降機墜落或者下降速度大于限速器的動作速度時,安全鉗能夠動作,并且切斷驅動系統的電源,限速器和安全鉗有型式試驗證明。 B9.30 汽車專用升降機類停車設備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除檢查、試驗B9.28的相關項目、內容外,還應當進行以下檢驗、試驗: (1)檢查制導行程,當搬運器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對重導軌的長度是否能夠提供不小于0.3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當對重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搬運器導軌的長度是否能夠提供不小于0.3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2)檢查底坑紅色急停開關和電源插座,是否有非自動復位的紅色急停開關和電源插座,是否有保證檢修人員安全進入的設施; (3)檢查超載限制器是否有效; (4)檢查對人車共乘式汽車升降機設置的停電時使升降機慢速移動到安全位置的裝置是否有效。
B10 性能試驗 性能試驗包括空載試驗、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和有特殊要求時的試驗(如升船機過船聯合試驗、密封性能試驗等),其中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只進行空載試驗...和有特殊要求時的試驗(如升船機必須做過船聯合試驗、流動式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必須做液壓系統密封性能試驗), 起重機械首檢進行全部性能試驗。 B10.1 空載試驗 按照起升(升降)、回轉、變幅、小車(橫向移動)、大車(縱向移動)順序對各類起重機進行空載運行試驗,并且進行如下檢查: (1)檢查各機構運轉是否正常,制動是否可靠; (2)檢查操縱系統、電氣控制系統工作是否正常; (3)檢查起重機械沿軌道全長運行是否有啃軌現象; (4)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工作是否可靠有效。 B10.2 額定載荷試驗 在額定載荷下,進行以下檢查: (1)檢查各運行機構是否運轉正常;... (2) 檢查主要受力結構件是否無明顯裂紋、連接松動,是否無構件損壞等影響起重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3)對低定位精度要求的起重機、或者具有無級調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機,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達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機,撓度要求不大于S/500;使用簡單控制系統就能達到中等定位精度的起重機,撓度要求不大于S/750;需要高定位精度的起重機,撓度要求不大于S/1000。 注B-4:定位精度要求的實現取決于不同調速控制系統的完善程度和不同靜態剛性指標的互補性匹配,而可接受定位精度是指低與中等之間的定位精度。 調速控制系統和就位精度根據該產品設計文件確定,若設計文件對該要求不明確的,對A1~A3級,撓度不大于S/700;對A4~A6級,撓度不大于S/800;對A7、A8級,撓度不大于S/1000;懸臂端不大于L1/350或者L2/350。 S-跨度,m;L1、L2-懸臂端長,m(以下均同)。 B10.3 升船機過船聯合試驗 進行船廂無船聯合試驗的各項試驗和船舶探測裝置試驗,檢查以下試驗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1)聯合試驗的各項試驗和船舶探測裝置試驗項目、方法和要求; (2)各設備運行動作的準確性; (3)驗證船只過壩過程中升船機整體運作的正確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4)按照規定進行的額定載荷試驗是否符合要求。 B10.4 液壓系統密封性能試驗 按照額定載荷試驗工況在相應幅度下起吊最大額定起重量,試驗載荷在空中停穩后發動機熄火15min進行檢查,對于新出廠或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油缸回縮量(小數點保留一位)不得超過2.0mm,重物下降量不得超過15mm;在用起重機油缸回縮量不得超過6mm。 注B-5:對于本規則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舊設備),如果最近一次檢驗是按照原《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號)和《施工升降機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21號)進行檢驗,發現存在不合格項,但是使用單位已經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允許使用單位在繼續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可以按照合格項對待,不影響最后按照本規則進行定期檢驗的綜合判斷,但是需要在該檢驗項目的備注欄中注明。 注B-6:各類起重機檢驗適用項目如下(有些具體項目還要根據設備的品種進行選擇,本規則中新增的一些檢驗項目,對于舊設備可作“無此項”處理,如流動式起重機的B9.6:) (1)橋式起重機,B1~B9.6、B9.8~B9.15、、B9.17、B9.27、B10.1、(不設司機室的橋式和門式起重機,其B7.2不檢); (2)門式起重機,同橋式起重機; (3)塔式起重機,B1~B7.8、B7.10~B8、B9.1、B9.3、B9.5~B9.8、B9.10~B9.12、...B9.15、B9.17~B9.22、B10.1;... (4)流動式起重機,B1~B4、B6、B7.1~B7.8、B7.10、B7.12~B9.1、B9.3、B9.6、B9.7、B9.11、B9.15~B9.18、B9.27、B10.1、B10.4; (5)鐵路起重機,B1~B6、B7.1~B7.8、B7.10、B7.12、B7.13、B8、B9.1、B9.3、B9.6、B9.7、B9.11、B9.16~B9.18、B9.25、B9.27、B10.1、B10.4; (6)門座起重機,B1~B6、B7.1~B7.7、B7.10、B7.12、B8、B9.1~B9.8、B9.10、B9.11、B9.12、...B9.15、B9.17、B9.18、B9.24、B9.27、B10.1; (7)升降機,B1~B5、B6.1、B6.3、...B7.1~B7.5、B7.7~B7.8、B7.12、B8、B9.1、B9.28、B10,其中施工升降機的B9.28為(1)、(2)、(3)、(4)、(5)、(6)、(7)、(8)、(9)、(10)、(23),曲線施工升降機的B9.28為(1)、(4)、(5)、(6)、(7)、(11)、(12),鍋爐爐膛檢修平臺的B9.28為(4)、(10)、(11),鋼索式液壓提升裝置的B9.28為(11)、(17)、(20),電站提滑模裝置的B9.28為(3)、(4)、(5)、(10),升船機中的B9.28為(22),簡易升降機的B9.28為(4)、(5)、(7)、(8)、(9)、(10)、(11)、(13)、(14)、(15)、(16),...升降作業平臺的B9.28為(4)、(9)、(18)、(19)、(20)、(21),...其中高空作業車為B1、B2、...B4、B6、B7.1~B7.8、...B7.12~B9.1、B9.3、B9.6、B9.7、B9.11、B9.15~B9.18、B9.26、...B10.1;... (8)纜索起重機,B1~B8、B9.1~B9.3、B9.5、B9.6、B9.8、B9.10~B9.13、B9.15、B9.17、B10.1;... (9)桅桿起重機,B1~B8、B9.1~B9.3、B9.5~B9.8、B9.10~B9.12、B9.14、B9.15、B9.18、B10.1;... (10)旋臂式起重機,B1、B2、B4~B6、B7.1~B7.4、B7.11~B7.13、B9.1、B9.3、B9.5、B9.6、B9.10、B9.11、B9.17、B10.1;... (11)輕小型起重設備,B1、B2、B4~B6、B7.1~B7.4、B7.11~B7.13、B9.1、B9.3、B9.6、B9.10、B9.11、B9.17、B10.1,...其中電動葫蘆中為B1、B6、B7.1、...B7.4、B7.11、...B9.1、B9.3、B9.6、B9.10、B9.11、B10.1;... (12)機械式停車設備,B1、B2、B4~B6、B7.1~B7.5、...B7.7、B7.8、...B7.11~B7.13、B8、B9.1、B9.17、B9.29、B9.30、B10.1,...其中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B9.29為(1)(限長)、(2)、(3)、(4)、(5)、(6)、(9)、(13)、(14),垂直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B9.29為(1)(限長)、(2)、(3)、(4)、(12)、(13)、(14),多層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B9.29為(1)(限長)、(2)、(3)、(4)、(7)、(9)、(10)、(11)、(12)、(14),平面移動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B9.29為(1)(限長)、(2)、(3)、(4)、(7)、(9)、(10)、(11)、(14)項,巷道堆垛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B9.29為(1)、(3)、(4)、(6)、(7)、(8)、(9)、(10)、(11)、(12)、(14),水平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B9.29為(1)、(2)、(3)、(4)、(7)、(9)、(10)、(11)、(12)、(14),垂直升降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B9.29為(1)、(2)、(3)、(4)、(6)、(7)、(8)、(9)、(10)、(11)、(12)、(13)、(14),簡易升降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B9.29為(1)(限長)、(2)、(3)、(4)、(9)、(13)、(14),汽車專用升降機類停車設備的B9.29為(1)(限長)、(3)、(4)、(6)、(7)、 (10)、(11)、(14)、(15)、(16)、(17)、(18),B9.30 。
B11 首檢附加檢驗項目 首檢項目除應當按照上述定期檢驗項目檢驗外,還應當增加本章所規定的項目: B11.1 產品技術文件 根據使用單位提供的產品技術文件,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機械設計文件【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氣動) 系統原理圖】齊全,并且存檔保管; (2)產品制造單位的有效資格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隨機資料,以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齊全,還應當提供自檢記錄。 B11.2 起重機械的作業環境和起重機外觀 檢查通向起重機械通道、起重機械上的通道和凈空高度、梯子、欄桿安全現狀是否符合GB 6067-1985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B11.3 性能試驗 (1)靜載荷試驗,按照相應要求進行靜載荷試驗,檢查主要受力結構件是否無明顯裂紋、永久變形、油漆剝落,主要機構連接處是否未出現松動或者損壞,是否無影響性能和安全的其他損壞; (2)動載荷試驗,按照相應要求進行動載荷試驗,檢查各機構是否動作靈活、制動性能可靠,結構和機構無損壞,連接無松動。 附件C 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 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1) 編號:
注:(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檢驗機構、受檢單位各一份。本通知書在有效期內有效; (2)各欄可另附頁。
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2) 編號:
(填受檢單位名稱) : 經檢驗,你單位 (填寫設備種類) (設備品種: ,設備名稱: ,設備代碼: ,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 ,單位內編號: )存在以下問題,請于 年 月 日前將處理結果報送我機構:
注:(1)本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檢驗機構存檔,兩份送申請單位,受檢單位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將一份返回檢驗機構; (2)未取得有效的合格證明,設備嚴禁投入使用; (3)各欄可另附頁。
附件D
報告編號:
起重機械定期(首檢)檢驗報告
(印制定期檢驗機構名稱)
(注:本報告是按照本規則起重機械應當進行的全部檢驗項目及其內容編排的,檢驗機構應當針對不同類別、品種的起重機械,根據本規則規定的該類別、品種起重機械應當檢驗的具體項目和內容進行編制和填寫,序號可以重新排列,保留項目和內容編號。本注不印制)
注 意 事 項
1.本報告是依據《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對在用起重機進行定期檢驗的結論報告。 2.報告書應當由計算機打印輸出,或者用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要工整,涂改無效。 3.本報告書無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核準證號、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無效。 4.報告一式二份,由檢驗機構和使用單位分別保存。 5.受檢單位對本報告結論如有異議,請在收到報告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6.本報告對檢驗時的設備狀況負責。
檢驗機構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起重機械定期(首檢)檢驗結論報告 報告編號:
共 頁 第 頁 起重機械定期(首檢)檢驗報告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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